(七)成年人照顧和看管好隨行未成年人,教育、引導隨行未成年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嬉戲打鬧;
(八)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大聲播放視頻或者音樂等;
(九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在人行道內行走,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側邊行走;
(二)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;
(三)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,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;
(四)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,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,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、人行橫道的路口,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,在確認安全后通過;
(五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遵守旅游管理規定和文明旅游公約,尊重當地風俗習慣、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;
(二)服從景區景點引導、管理,不違法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;
(三)愛護公共環境衛生,保護生態環境,不破壞、損毀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、風景名勝等文化旅游資源;
(四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深切緬懷英雄烈士,參加英雄烈士紀念活動或者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時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保持安靜和莊嚴肅穆,不得嬉鬧喧嘩;
(二)愛護歷史文物,不得褻瀆、侵占、破壞、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;
(三)衣著端莊得體,不得身著、佩戴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環境、氛圍不符的服飾、圖標;
(四)服從組織引導,不得擾亂公共秩序;
(五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歪曲、否認歷史史實等方式,侮辱、誹謗英雄烈士,編造、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、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。
禁止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地使用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、傷害人民感情的道具,拍照、錄制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。
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,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,配合開展診療活動,不得侮辱、謾罵、威脅、毆打、挾持醫務人員;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,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。
醫務人員應當言語文明,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,加強與患者溝通交流;遵守醫學倫理道德,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,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,維護患者合法權益;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,不歧視患者。
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,不得編造、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、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,不泄露他人隱私。
第二十五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,誠實守信,公平競爭,文明服務,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,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從業人員或者服務人員應當著裝規范或者整潔,待人熱情有禮、友善謙和,為服務對象尤其是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殘疾人、孕婦、哺乳期婦女等特殊服務對象提供針對性和便利性服務,營造文明有序的經營環境。